地铁使用人脸识别的法律隐忧
我只能说,当你把个人安全的问题,寄希望于别人的忽视时,基本上就活得如亡命的赌徒一般了。并且,你赌的不只是自己的运气,同时还在赌,掌控数据的人是天使一般的存在。非要一厢情愿地认为自己能赌赢的人,我在佩服你鸵鸟性格的同时,窃以为大概还需要上交一些智商税。
此类乐观人士,最好能认真去看一下《国家的敌人》这部20多年前的电影。电影本身的结局还不错,恶人最终遭到了恶报。不过,倘若你是剧中主人公的话,怕是没有那份才智与幸运,只能等着悲剧收场。最惨的是,到最后大概都不知道自己是怎么死的。
其四,还有人会辩解,这样的技术推广是有些问题,但反对也没什么用,就懒得花力气反对了。
我只能说,攸关自身重大权益的事项,如若我们自己不站出来反对,做出应有努力,自然更不可能指望别人出来帮着呼吁。在没有做起码的努力之前,怎么就知道反对无效呢?即便反对最终无效,也终归比驯服地给自己套上枷锁要强。至少我们曾经努力过,做过一些抗争。
作为被侵害一方的我们,如果只是一味地默默地忍受,甚至不敢表明反对的立场,就等于是以不作为的方式,帮助对方来算计与加害自己。在这样的事情上,退一步并非海阔天空,而很可能从此坠入深渊。因为这根本不是靠一味忍让就能解决的问题。眼看着一步步地走向深渊,这样的遭遇,至少部分是我们自己一味隐忍所酿成的。
对于北京地铁即将推行人脸识别技术的做法,我表示坚决反对。以下是具体的理由。
首先,人脸识别涉及对个人重要的生物学数据的收集,相关组织或机构在收集之前,必须证明这种做法的合法性。
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,普通的个人信息,包括住址、电话号码、邮箱、账户以及行踪轨迹等,因为具有可识别性,在收集时必须经过被收集人的事先同意。同时,如果收集方将相应信息不当地予以使用、出卖或是泄露,还可能引发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。
生物学数据的个人指向性更为明确,而且对个人而言,也显然比一般的个人信息更为重要,为什么在收集时反而不需要征得被收集人的同意?并且,对收集的主体、目的、方法、范围与程序等问题,完全没有做任何的限定,也没有对违规收集或使用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如果政府是作为收集的主体,显然需要法律明确予以授权;法无授权即不可为,政府无权以安全为名,来搜集普通公民的生物识别数据。倘若是企业或其他机构所为,则其收集个人的生物学数据,起码需要获得被收集人的明示同意;不经同意而收集,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
其次,地铁实施人脸识别,涉及公众重要的人身权益,不经听证就要推行,也缺乏起码的合理性。
几年之前,北京地铁票价调整,曾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,并经过严格的听证程序。如果票价调整都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并经历听证程序,则推行人脸识别技术,明明涉及更为重要的人身权益,怎么就可以在既不征求意见也不进行听证的情况下,直接决定予以推行?难道个人的生物学数据,在重要性上还不如几元人民币的价值?
不经任何论证,就准备轻率上马大规模的人脸识别,人们有理由怀疑,这其中是否涉及违法的利益交易,或者是否是被相关利益集团游说之后的结果。
再次,声称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是要实现分类安检,但标准所牵涉的问题本身就没有解决。
一个交通管理部门,有什么权力来对乘客进行分类?依据的又是什么法律?不止如此,相关部门准备采取怎样的标准来对乘客进行分类,采取的标准具体包含什么内容,又是由哪些人以及如何确定的标准,标准是否应当公之于众等,这些问题难道不应当在推行人脸识别之前先行解决吗?垃圾的分类标准都要明示,更何况是对人的分类。
如果相关部门意欲采取内部标准,那么请问,我们如何得知标准是否合法合理?如何得知是否存在为法律所禁止的歧视?如何得知是否存在随意设定标准内容的问题?若是利害关系人对分类标准不服,或是认为不当的分类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,他们又应当怎样进行申诉,如何确保其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?在这些问题没有解决之前,怎可如此轻率地决定,要在地铁这样的场所,大规模地运用人脸识别进行分类安检?
若是任意采取内部标准而将乘客分为三六九等,并据此采取不同的安检举措,我们有理由怀疑,这样的做法违反宪法上的平等原则,也涉嫌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。《宪法》第37条明确规定,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。
最后,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,在地铁运用人脸识别能够提升通行效率;即便有证据予以证明,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为推行的充分依据。
轨道交通指挥的官员声称,在地铁推行人脸识别技术是要提高大客流时段的通行效率。问题在于,声称不代表客观事实。在没有做扎实的实证调研之前,如何让我们相信,在地铁运用这项技术有助于提升通行效率?根据在机场与宾馆的亲身经历,我很难相信这样的结论。
即便有来自专家的一些支持,我们也有理由怀疑专家的判断是否准确。因为这涉及对未知事态的预测与评估,专家的判断完全有可能陷于错误。譬如,在放开二胎之前好多年里,很多人口专家都言之凿凿,宣称全面放开二胎会造成我国人口的急剧增长。自放开二胎之后,实际生育率情况如何呢?大家有目共睹。
退一步而言,即便运用人脸识别真能够提升通行效率,单是效率本身也不足以成为推行的充分依据。要说效率的话,不对地铁进行所谓的安检,最能提升大客流时段的通行效率。
我不知道相关部门有没有做过起码的调研。现行的人物同检,尤其是其中的人检,无论在高峰时段还是一般时段,很多时候都形同虚设。除了浪费纳税人的税款,实在是看不出这样的人物同检,究竟有什么现实的作用与意义。
基于前述相应的理由,尤其是考虑到其中潜含的重大危险与负面作用,我不仅反对在地铁运用人脸识别技术,也反对在机场与宾馆等场合,强制人们接受人脸识别的检查。
商业机构以微利或是便捷安全之类的因素相引诱,让人们“自愿”地使用人脸识别,由于大多存在信息告知不充分的问题,很难成立有效的用户同意,故而其运用也难谓合法。
不久之前,我曾参加一次关于人脸识别技术的讲座。在那次讲座上,得知国内有一些企业,近年来一直在大力发展人脸识别的技术。为了防止公共舆论的关注,这些企业甚至还刻意保持低调,使得相应技术在实现大规模推广的同时,成功地避免成为公共话题。
这样的刻意,让我不寒而栗。在一心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,这些企业与相应的技术人员,难道就没有想过,这样的技术推广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灾难吗?难道不知道自己有一天也可能成为被反噬的对象吗?
不要说什么技术中立之类的套话。当人脸识别技术被大肆用来获取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,并源源不断地汇集于庞大的组织之手,从事相应技术研究与推广的这些企业与技术人员,敢说自身就没有任何的责任吗?假如电幕的世界有一天真地降临,你们是当之无愧的功臣;但愿到彼时,还能有人身自由去畅饮庆功宴上的美酒。
当时参加讲座的一位媒体从业人员,在没有听完讲座之前,就把微信与支付宝中的人脸识别给删了。在发言中,她说自己倒不怕个人信息被警察使用,就是担心被商业机构滥用。
在回应时,我坦言,作为法律从业人员,尤其是做公法研究的,我从来不太过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商业机构所滥用;因为商业机构的滥用,至多不过是让我损失一些钱财。
真正让我担忧与恐惧的是,自己的信息被公权力部门所滥用;因为当他们滥用时,我完全不知道自己与家人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,财产、名誉、职业、自由、健康或是生命,一切皆有可能。
以安全为名,对于地铁这样日常有大规模人流出入的公共场所,先是施行物检,之后进行人物同检,现在又要推行人脸识别,再过几年,是不是还要进一步实行基因或是指纹识别?按当下的趋势推测,完全存在这样的可能。不久的将来,或许乘坐地铁这样的公共交通,都将成为一种特权,只允许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。
最后,我郑重建议,对于北京地铁将运用人脸识别进行分类安检的举措,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做基本的合法性审查;与此同时,应当考虑启动相应的立法程序,对于随意运用人脸识别技术的做法进行法律上的规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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